险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或保单约定的其它保险事故出险而需要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行为,是直接体现保险职能和履行保险责任的工作。 简单的说,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 《保险法》第 22、 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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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责任范围是保险人承担经济损失补偿或人身保险金给付的责任范围。保险责任范围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 2、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必须了解清楚才能知道购买保险的意义,如果消费者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保险人才负责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如果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伤残就超出了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超出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 3、每一种类的保险责任范围在保险合同中都有明确的界定,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务必要求保险销售人员详细介绍保险责任范围,避免错误投保。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范围包括下列情形: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伤致残的保险赔偿项目: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上述第 (一)项外,还增加: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的保险赔偿项目: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除第 (一)项费用外,还增加: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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