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1、承运方的责任: (1)不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偿付托运方违约金。 (2)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运到逾期,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按照规定赔偿,再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 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 货物的合理损耗; 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2、托运方的责任: (1)未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偿付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专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短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时,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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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的违约责任是针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分别而言的。对托运人而言,主要是: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调具断裂、货物摔损、调机倾翻、爆炸、腐蚀等
货物运输合同的违约责任分为托运方责任和承运方责任。托运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托运货物的,应按其价值的比例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由于托运方过错造成货物损失的,托运方应进行赔偿;承运方不按合同约定发运的,或者货物逾期达到的,应偿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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