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有什么规定? 1、直接抚养的一方片面地理解既然法院把孩子判给了自己,就把孩子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完全与对方切断关系。对方探视孩子被认为是对其权利的侵犯,于是,想方设法阻碍对方行使其探视权。 2、封建传统思想严重,把孩子尤其是男孩,当作传宗接代的工具。如果男孩由男方直接抚养,女方探视孩子时,男方会认为女方想借机把孩子“抢”走。非常排斥女方接近孩子。 3、导致双方当事人离婚的原因,如果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的过错造成的,那么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便把不让探视孩子当作报复、惩罚对方的武器,“谁叫他(她)和我离婚,偏不让他(她)看孩子。” 4、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对孩子进行错误的教育和引导,使孩子对不直接抚养其的父或母感情淡漠或印象很坏,从而使孩子拒绝接受对方探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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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不抚养子女一方有探视的法定权利,另一方有协助和配合的法定义务。具体探视的方式和时间,由双方当事人本着孩子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自行协商,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起诉,法院会根据双方具体情况对探视问题进行调解,如果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对探视时间和方式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官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调解不成的,法官再根据照顾子女的利益对探视时间和方式进行判决,在司法实务中,探望权法院不会规定的特别细,通常只规定每月享有几天的探望权,如果规定的过细,一是不够灵活,二是不容易执行。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以申请恢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的本质不仅是父母一方的权利保护,更是对孩子成长的关怀。如果遇到故意以各种理由不让对方看孩子的,那权利人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对方上失信人名单等方式,予以约束其履行配合义务。
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依法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探望权的行使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可作为协议离婚的一部分内容,子女对行使探望权有选择能力的应听取子女的意见,法院有权对协商内容加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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