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4.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针对没有结婚登记但有夫妻感情不和怎样认定婚姻,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夫妻感情不和的离婚方式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如果双方可以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如果双方协议不成,或者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没有登记结婚的男女,即便生育子女,双方也不属于婚姻关系,属于同居关系。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结婚应当具备的条件: 1、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双方不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