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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能不能由婚姻登记地法院管辖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离婚诉讼一般需要在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需要到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但是被告不在国内或者宣告失踪、死亡的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提出,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需要到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 所以婚姻登记地法院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可以管辖。
婚姻登记管辖权按行政区域划分。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一方常住户口内地居民的婚姻登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人民政府在乡居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应办理涉外人员的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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