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一章。全文如下: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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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程序为: 1、犯罪人供述犯罪事件的经过,并向被害人及其亲属认罪,承认错误,表示悔改。 2、被害人描述犯罪行为给其身体、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产生的影响。 3、与犯罪行为结果有关的人叙述他们的感受。 4、在对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后果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之后,调解员可以询问被害人希望从这次和解中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项目,从而帮助确定加害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5、所有的与会者都可以对加害人如何补偿、如何解决犯罪事件发表意见。 6、在听取了所有的与会者意见后,调解员主持和解参加人达成和解协议,督促与会者签署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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