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劳动关系的基础是个别劳动关系,以团结权为保障,和集体谈判和缔结集体合同为核心的社会关系。集体谈判权是集体劳动关系的价值中枢。我国法律对集体劳动关系的调整目标应是促进集体协商,平衡劳资利益;完善劳资纠纷处理机制,和谐劳资关系。实现此目标,应完善劳资双方主体人格、规范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完善集体劳动争议的法律程序等方面,使我国集体劳动关系全面进入法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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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则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
集体劳动关系与个别劳动关系的联系: 集体劳动关系的出现有助于克服个别劳动关系的内在不平衡。集体合同是劳动合同效力的补充,在没有劳动合同时,集体合同给予劳动者保障。 区别: 1.当事人不同 集体劳动关系是由劳动者团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关系;个别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发生的关系。 2.内容不同 集体劳动关系是劳动者意志通过劳动者团体表现出来,涉及的是劳动关系的整体内容;个别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个人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时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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