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2、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除外。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领。 申请材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当场办理)。 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所有人应将车开到车管所。机动车所有人为自然人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的,应本人到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残和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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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机动车档案原件;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5、转入时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需要下列材料:1.《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机动车的来历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4.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原件;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联原件;6.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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