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竣工相关资料,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机关申请规划核实。经核实,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不予通过核实并书面告知理由和整改意见。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针对建设工程验收与否规范要求,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 500mm,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1m; (2)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120mm厚墙、料石清水墙和独立柱。 2)过梁上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4)砌体门窗洞口两侧200mm(石砌体为300mm)和转角处450mm(石砌体为600mm)范围内。 5)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6)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3)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应在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上部,应设置过梁。 (4)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找平,安装时应坐浆。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采用1:2.5的水泥砂浆。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管理资料应完整。 (3)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