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 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确定,下同。) 按上述规定计发的标准低于3896元乘以与伤残等级相应的原月份数(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为本人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5个月。 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4)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5个月。 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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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鉴定5至6级的待遇是: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规定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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