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遗失或灭失,房地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房地产登记册查阅证明(原件); (四)地籍图(原件二份); (五)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后的7日内核查房地产登记册,申请人是房地产登记册记载的房地产权利人的,书面通知申请人领取房地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补发的房地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应当注明“补发”字样。自补发之日起,原房地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作废。产权人因灭失、破损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房地产权证书,由登记机构向申请人按产权证工本费每本25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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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需要申请的材料包括: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如果是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后申请房产证,需要申请的材料包括: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核准通知书,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办理初始登记且同幢房屋一部分已直接办理了转移登记的,需提交被登记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质监部门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4)买卖合同; (5)购房发票; (6)房屋测绘报告; (7)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上海居住登记申办材料如下: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的复印件;《居住登记信息表》;在沪合法居住证明;居住在近亲属自购或者租赁住房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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