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逮捕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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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和逮捕的区别是:1.刑事拘留的执行地点在拘留所,而逮捕的执行地点在看守所。2.刑事拘留的决定机关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逮捕的决定机关是检察院和法院。3.刑事拘留最长只能羁押三十七天,而逮捕后的羁押期最长可以达到三个月。
1、执行地点、执行程序不同。刑事拘留一般在立案后,执行地点在拘留所,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必须经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后,达到逮捕条件的,公安机关执行逮捕,逮捕一般在看守所执行。 2、适用条件不同。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是: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人犯罪的等。 逮捕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3、羁押时间不同。刑事拘留的羁押期限为十四日,最长可达三十七日;逮捕的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但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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