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同时,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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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可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主要情形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驾驶有拼装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扣留驾驶证情形:记分达到12分的;饮酒驾驶;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的人驾驶;超过规定时速50%;驾驶拼装机动车或报废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使用他人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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