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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即时填写《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登记表》。 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被投诉人的姓名(名称)、投诉事项、投诉请求、投诉理由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目录,投诉的方式和时间等信息。 发现投诉人提供的信息不齐全或者无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补充。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审查投诉材料,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并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当受理; 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或者应当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行业惩戒的投诉,不予受理, 但应当告知投诉人寻求救济的途径和办法。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或者其代理人。 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受理决定的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投诉人。
公诉案件的司法鉴定如下: 1、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2、申请鉴定时,要预交鉴定费用,并提供相关材料。 3、当事人申请鉴定经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指定。 4、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5、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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