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义务(1)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这是后赡养义务的时间特征,也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形式特征之一; (2)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凡名义上收养,实际上未与养父母共同生活,或者虽经养父母抚养但尚未成年的养子女,不是该义务的主体; (3)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这里包括两个要件,一是缺乏劳动能力,二是缺乏生活来源。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则不构成后赡养义务的对象; (4)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这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正常情况下,一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又包括精神赡养,而后赡养义务由于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因此,以解决温饱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物质赡养——给付生活费,成为后赡养义务的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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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义务的法律特性是在经济、生活和精神三个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经济、生活、精神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应当及时对患病老年人进行治疗和护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顾或者委托他人照顾老年人的树木和牲畜,收入归老年人所有。
赡养义务法律特征是: 1、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这是后赡养义务的时间特征,也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形式特征之一。 2、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 3、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 4、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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