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公司不赔付的情况下,如果是协商处理就起诉,如果是起诉就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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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过期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的,所以,车主应该及时缴纳交强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情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不负赔偿责任: 1.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例如:自杀、自残行为,碰瓷等等; 2.《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款中规定的保险车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3.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的仲裁或诉讼费及与之相关的其它费用; 4.间接损失。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没有购买交强险的,交警部门可以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扣留其机动车辆,通知相关投保人进行投保,并且按照投保的最低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用的2倍进行罚款。没有依照国家规定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必须由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投保的义务人和实际侵权人不是同一人,两者都需要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义务。超出交强险部分,事故双方再按事故责任划分赔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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