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保险法》并未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时效期间及计算问题,理论界讨论得也比较少。但这一立法上的漏洞给实务上带来的困扰却着实不小,亟待立法的完善。 我国台湾地区的保险法理论上对于代位求偿权的起算点存在不同见解,代表性的有三种:一是保险人可以行使说。该说认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时效期间的起算,应以保险人知有赔偿义务人时起算;二是以被保险人可以行使请求权时起算。该说主张根据法律就代位求偿权发生之原因事实规定,自被保险人可行使请求权时起算。[15]三是折衷说,认为应就代位求偿权所由发生之原因事实之所规定的时效,而就被保险人可行使请求权时起算。[16]事实上第二种观点与第三种观点应该说并无本质的不同,且为学理上有力之说,实务上亦多采此说。其理由在于:第一,可以督促保险人尽快完成理赔工作,因为时效起算按照被保险人与第三人间原有的法律事实来确定,保险人又必须在赔偿保险金之后才能取得代位求偿权,如果保险人办事拖拉,将使自己陷入时效经过的不利局面,故有利于确保被保险人利益。第二,如以保险人知道赔偿义务人的存在为时效起算点,一般情况下保险人知道第三人的存在总是晚于被保险人、晚于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的损害事实的,如此将无形延长第三人被追诉的期间,使第三人所享有的时效利益被剥夺,这对第三人是不公平的,也违反时效制度的初衷。当然这样做一定程度上会牺牲保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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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权即保险代位权,是指在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取得被保险人向造成损害的责任第三人的求偿权利; 即保险人成为被保险人求偿权的受益人,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起诉责任第三人,要求其赔偿其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的权利。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是指保险代位求偿权成立所需的条件,主要包括如下: 1、第三者行为致保险标的损失; 2、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 3、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
代位求偿并不是在任何的情况下都能够使用的,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够使用自己的这项权利。车险代位求偿权的第一点要求是交通事故的责任是由第三方造成的,第二点要求是车主本人有追求赔偿的权利。满足了这两点之后车主在理赔的时候就能够使用自己的车险代位求偿权。 同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需要面签《“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如果是单位的话,要在申请书上加盖公章。 2、身份证明材料。 3、事故证明材料。 4、损失情况证明材料。 5、被保险人应亲自填写并签属《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如被保险人是单位的,需盖单位公章)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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