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当事人声明不一致的,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机关进行更正。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 第二十九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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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说明”类标注应视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当事人的声明不一致。2015年8月27日《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规定,除对涉台和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应该向当地派出所申请更改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当地派出所可向本地婚姻登记处发函询问的婚姻状况,在本地婚姻登记处回函后,为进行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更改。
我国法律规定,离异后是否去变更户口本的婚姻状况备注,是当事人的自主行为,但是如果再婚的话,再婚之前必须将户口本的婚姻状况改为离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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