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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可向司法鉴定人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投诉,也可向司法鉴定人所在的市、州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司法鉴定所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并由专人负责受理投诉的接待、登记、受理、移送、建档和日常管理工作。 投诉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投诉,并具实署名。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详实、具体、明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对于匿名投诉,也应进行调查处理。司法鉴定所应在收到投诉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应在收到投诉的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答复并说明理由。 需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的,应制作移送文书,并告知投诉人。
应当即时填写《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登记表》。 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被投诉人的姓名(名称)、投诉事项、投诉请求、投诉理由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目录,投诉的方式和时间等信息。 发现投诉人提供的信息不齐全或者无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补充。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审查投诉材料,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并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当受理; 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或者应当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行业惩戒的投诉,不予受理, 但应当告知投诉人寻求救济的途径和办法。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或者其代理人。 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受理决定的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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