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案件在执行期限内,如果案件执行不了,法院会下发裁定中止执行通知。应当事人申请,法院下发债权凭证,当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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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的期限一般在当事人申请后六个月执行结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生效两年内申请执行,如果法院自收到执行申请超六个月未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法院在审查后可以责令该法院执行,也可以由上一级法院执行或其他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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