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根据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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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可以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法院作出判决的过程中,孩子不满两周岁的,原则上母亲会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子女已满两周岁的,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将抚养权判归给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一方。子女已满八周岁的,法院在判归抚养权时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即孩子愿意随谁生活,谁就会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孩子一直随一方生活且离婚后改变影响大的判归原抚养方。双方的抚养条件差距不大的,判归无不良嗜好和过错的一方。一方已丧失生育能力的获得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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