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一般法院会考虑以下几方面的情况:(1)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2)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4)10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由父还是母抚养,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5)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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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原则:子女利益最大化。 二、根据子女年龄确定原则 三、考虑双方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原则。 四、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五、不当行为得以抑止原则。 六、照顾女方原则。 七、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优先考虑原则。 八、二孩各抚养一个原则。 九、协议优先原则。
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护子女的角度,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不满两岁的孩子需要母亲的照顾,离婚后一般和母亲住在一起;两岁以上儿童,双方争取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同等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八岁以上儿童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能力,应考虑个人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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