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案件过程中,在只有聊天记录的情况下,如果想达到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目的,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予认定的,但网络聊天记录完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保全网络聊天记录时,须注意以下法律问题:网络聊天记录必须具有诉讼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1)客观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独立于人的意志之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2)关联性。即证据与待证事实有内在的联系,并能证明待证事实的全部或一部。网络聊天记录的内容本身要和案件事实相关,比如为了证明男(女)方有外遇、与第三者同居、重婚、赌博恶习等等,在聊天记录中应有文字体现,从而达到相应的证明目的。 (3)合法性。就是证据必须具有实体法所规定的特定形式,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调查和审查核实。如果是当事人提供的聊天记录,一般要想得到法院的认可,须经公证机关作相应公证。当然基于稳妥考虑,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收集,网络聊天证据的合法性问题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决定是否被人民法院采信的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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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在离婚案件中,法院是不会调取一方聊天记录的。但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或者委托律师,调取对方聊天记录。不过记录的证明效力不足,还应该多收集一些物证、书证方面的证据。
离婚案能调取微信聊天记录的可能性比较小。聊天记录属于能够证明婚外情或者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也应当有一方当事人提供,法院无权强制要求持有一方提供。警察是办理刑事案件时才会主动调取证据,而离婚是民事案件,就算原告向法院申请,法院的法官一般是不会去调取微信记录的,况且法官根本没这个调取被告人通讯记录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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