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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伤残鉴定。 二、司法鉴定机构在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个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鉴定。 四、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但不属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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