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办理过结婚登记,但结婚证丢失的,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补发结婚证。补领结婚证以后,如果双方能对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不能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只能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 如果另一方不配合去补领结婚证,可以持户口本、身份证去原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然后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 如果结婚时间年岁太久,查找不到当时的登记资料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会出具证明,这种情况,只能诉讼离婚。立案时可以提供单位、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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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方丢失结婚证,另一方未丢失结婚证同意离婚且配合的情况下,是可以离婚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曾经办理过结婚登记,但是已经丢失的,也可以去补办结婚证。
结婚证不需要重新发行,可以在原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申请。可以向原登记机关发行婚姻证明,向法院登记地民政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书,作为结婚证的补充。如果去民政局的话,需要双方的离婚协议。那个内容包括财产的分割清单和孩子的抚养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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