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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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同居生活或者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同居生活的,可以适当地考虑女方因举行婚宴所花的费用,80%以上的彩礼应予以返还。 2.对于已同居生活但未登记结婚、已登记结婚且已同居生活、结婚登记前后均同居生活的其返还的比例应有明显的降低,考虑返还的比例可以在50%以下。 3、对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彩礼数额不大; (2)同居生活二年以上; (3)已共同生育子女; (4)有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的,可以判令不予返还。
彩礼返还的比例的确定:返还彩礼的比例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来确定。如果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需要返还彩礼: 1、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3、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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