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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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残疾鉴定的时间要求如下: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在特殊情况下,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申请期限。
劳动能力鉴定伤残鉴定时间要求: 1、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的,提出申请; 2、满足条件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当场受理;材料不完整的,5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后受理; 3、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延长30日。 司法伤残鉴定时间要求: 1、伤者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提出委托; 2、司法鉴定机构自收到委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有约定期限的按约定;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延长的,延期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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