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异地移转流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参保人员可申请将异地养保关系转入: ①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且在我市参保缴费的人员。 ②户籍在该本市,且在我市参保缴费的人员。 ③经县级以上组织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在该市调入单位参保缴费的人员。 ④达到待遇领取时,按规定确定我市为待遇享受地的。 单位或申请本人凭原参保地《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户口簿、身份证和《养保手册》,向市社保中心接续业务窗口申请,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市社保中心审核后负责办理相关接续手续并将结果告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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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省内转移需要的手续有:参保人在新就业地建立社保后,用人单位或者参保人可以向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续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原社保所在地的机构同意接收函,并提供有关信息。
社保省内转移需要以下手续: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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