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根据此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可以扣押肇事车辆,但有前提限制,那就是必须是比较复杂的交通事故,无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且扣押车辆是有时间限制的,根据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可以得知,扣押最长的期限不应当超过六十八天。 2、如果警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认定你是肇事者,那么你就有权要求取回车辆。 3、如其拒绝你取回车辆的要求,可向其上级部门提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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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一人,驾驶证是否会吊销根据情况而定。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吊销驾驶证。未构成犯罪的不会吊销驾驶证驾驶证会降级。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必须是车辆造成的;是在道路上发生的;在运动中发生;有事态发生;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
首先由闯红灯者负事故主要责任,驾驶员虽无主观过错,但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明文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承担对方百分之十的经济损失。 但按照百分之十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10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10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但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除外。此规定依据的是优者危险负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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