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日实施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八条医嘱是指医师在医疗活动中下达的医学指令。医嘱单分为长期医嘱单和临时医嘱单。长期医嘱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页码、起始日期和时间、长期医嘱内容、停止日期和时间、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临时医嘱单内容包括医嘱时间、临时医嘱内容、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等。医嘱内容及起始、停止时间应当由医师书写。医嘱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每项医嘱应当只包含一个内容,并注明下达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医嘱不得涂改。需要取消时,应当使用红色墨水标注“取消”字样并签名。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因抢救急危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当即刻据实补记医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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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没有固定的格式,但需要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1、立遗嘱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住所、单位等。 2、立遗嘱的原因。 3、对财产的处理安排。 4、继承人信息。 5、立遗嘱人签名及日期。
自书遗嘱没有固定的格式,但需要包括以下内容: 1、立遗嘱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单位等。 2、立遗嘱原因。 3、对财产的处理安排。 4、继承人信息。 5、立遗嘱人签名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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