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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签署的行政复议申请一式三份,被申请人两份以上;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被申请人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因不可抗力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有效证据;申请人有其他证据材料,一并提供;其他材料。
(一)自然人提交以下材料: 1.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公民死亡公民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除应提供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外,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4.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 6.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有其他证据材料的,可一并提供; 7.复议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是企业的,应当提供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3.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除应当提供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外,还需要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律师代理的,还应提交律师所函、律师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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