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照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具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格;(二)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三)建立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安全高效的交易管理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具备全面的风险管理能力;(四)具有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擅长保险资产管理业务,配备一定数量的投资专业人员且平均专业投资经验在10年以上;(五)财务稳健,资信良好,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六)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本规模和资产管理规模;(七)购买与资产管理规模相适应的有关责任保险;(八)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金融监管制度完善,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已经签订监管合作文件,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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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条件: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条件在将来是否会发生,当事人是不能肯定的,如果当事人将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合同失效的条件,视为根本未附条件; (3)条件应由当事人议定,如果合同中附有法定条件视为未附条件; (4)条件必须合法; (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股权转让的条件有: 1、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依法享有股权; 2、股权依法可以转让; 3、股权转让应当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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