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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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签订婚姻财产协议,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约定为一方个人的私有财产,另一方不再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可以约定,这类夫妻的婚姻财产协议在双方签署后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夫妻共同财产想公证给一方,双方可以就财产协议到财产所在地或双方居住地公证处公证,双方应携带结婚证原件、身份证原件、房产证原件、婚姻财产协议等相关资料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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