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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应当先以企业财产进行清偿,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投资人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的,关于其债务需要注意,债务由受让人承担。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一个自然人投资经营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有无限责任,转让后必须承袭原有债务。如果转让方有约定按约定执行,约定由受让人承担,债权人可以向转让方或受让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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