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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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及地区所辖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当地驻军选举产生。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和驻川部队选举产生。 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简称县级,下同)和乡、民族乡、镇(简称乡级,下同)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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