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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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