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针对二套房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二套房的认定标准如:父母名下有住房,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再购房;未成年有房产,成年后再购房;个人名下有全款购买的住房,再贷款购房;个人名下有贷款购买住房,结清出售后再贷款购房;首次购房使用商业贷款,再次购房使用公积金贷款;婚后以另一方名义申请贷款购房婚后共同贷款购房,离异后一方再申请贷款购房。
二套房的认定标准如下: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成套住房的;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的。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