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认为不符合条件。 第十九条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六)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山区、坝上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九)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十)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 (十一)平原、丘陵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十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 (十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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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胎政策是谣传,不具有真实性。计划生育政策需要稳步推进,实施二孩政策需要保持相对稳定,当前,还没有实施三胎政策的经济和社会基础,人口发展的状况还没有到需要放开三胎政策的严峻形势。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生育三胎:夫妻因不孕不育无法生育,依法收养两个孩子。
三胎政策的最新消息。2021年我国已全面放开三胎政策。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的会议上,指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的支持措施,有利于改善我国现有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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