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适用我国法律,在涉及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权方面,如果双方不能就孩子抚养权达成一致,国内一方父母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所在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作出判决,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处理时,对有识别能力的子女,要事先征求并尊重其本人愿随父或母生活的意见。另外,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为原则。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以下四种情形是法院判决时会优先考虑的: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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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确定子女抚养权的规定是:协议优先,协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不满两周岁的孩子,一般会判给母亲,不适宜由母亲抚养的除外;两周岁到八周岁的子女,一般会判给与其生活更有利于成长的一方;孩子已满八周岁的,判给孩子想要一起生活的一方。
确定子女抚养权的标准如下,双方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离婚后,哺乳期的子女一般都是由母亲抚养。如果双方对哺乳期子女的抚养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的,就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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