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裁员,工伤职工经济补偿金与工伤补偿同时享有。 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司经济性裁员,不能单方面解除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但经工伤职工本人同意,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由用人单位提出的,应按工伤职工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即n。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工伤职工合同的,工伤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即2n。 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 不构成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解除合同没有工伤方面的补偿,但有医疗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没有结算清楚的,应当同时予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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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至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14个月的本人工资,12个月的本人工资,10个月的本人工资,8个月的本人工资,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赔偿标准,以及其他待遇规定,因为各省市规定不尽相同。
五级到十级的工伤伤残赔偿除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一样,其余的都相差不大。五到十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本人的 18、16、13、11、9、7个月的工资,然后就是实际的医疗费、护理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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