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在新公司法中被称为股份转让,分为记名股票的转让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不得在法定限制之外设定意定限制。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主要表现在对发起人、董事、监事、经理持股转让权的限制、禁止内幕交易、对收购上市公司设定法定限制以及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上市挂牌交易转让股份的限制。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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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下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者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3、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房产: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房产权属有争议的; 3、转售未经共有人、抵押权人同意的; 4、鉴定为危房的; 5、已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 6、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禁止转让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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