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户口孩子落户可以参考以下内容:1、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 2、结婚证及复印件 3、双方户口单页及复印件(包括各自的首页复印件,集体户口一般都有一个首页,公司人员共用的);4、《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就是大家常说的准生证)及复印件 5、医学出生证明及复印件(宝宝的,一般在出院一个多星期的时候可以去出生医院对应的保健所领,出院的时候可以问一下医生); 6、本人的在职证明(单位开,手写即可,主要是单位的章电话联系人); 7、双方的市内三区无房证明(市南市北李沧;去青岛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开,记得好像是要带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单页什么的去开); 8、对象的失业证及复印件(去对应的人力资源及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开,需要身份证户口单页及复印件档案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如果没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好好给他们说说也能开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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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户口孩子落户规定各地各有不同,不能一概而论,以上海为例有以下几条: ①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父亲为非上海市常住户口居民,其所生婴儿可以向女军人部队集体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②父母一方原为上海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应征入伍或者被军事院校录取,被注销上海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非上海市常住户口居民,其所生婴儿可以向上海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③父母一方原为上海市常住户口居民,后户口迁入学生集体户或者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另一方为非上海市常住户口居民,其所生婴儿可以向上海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④父亲或者母亲为上海市常住户口居民,其在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生育的,未取得澳门、台湾居民身份或者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入境后在上海市实际居住的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⑤父亲或者母亲为上海市常住户口居民,其在国外生育、未取得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入境的年满十六周岁的子女,依照上海市华侨回国定居的有关规定办理常住户口。 ⑥父亲或者母亲原为上海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定居国(境)外被注销上海市常住户口,其在境内生育、具有中国国籍、在上海市实际居住的未满五周岁的子女,可以向上海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但父母一方现为外省市户口的,应当随外省市户口方申报出生登记。 ⑦父亲或者母亲原为上海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定居国(境)外被注销上海市常住户口,其在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生育的,未取得澳门、台湾居民身份或者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入境后在上海市实际居住的未满五周岁的子女,可以向上海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但父母一方现为外省市户口的,应当随外省市户口方申报出生登记。
根据相关法律,新生婴儿应该在出生后的一个月内,到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入户登记。所以如果是集体户口的话,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进行申报落户: 1、如果夫妻双方一方为家庭户口,另一方为单位集体户口的,其所生的子女应当随家庭户口一方,进行申报出生登记,也就是落户。 2、如果夫妻双方都是单位集体户口的,应该将户口迁至合法固定住所后,再进行办理子女出生登记;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其所生子女可以随父或者母单位集体户口申报出生登记,并随父或者母户口迁出时一并迁出。 3、普通高等院校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为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征得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后,随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等到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后,再进行办理该子女户口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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