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所谓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构成该情节加重犯,首先要求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只能作为定罪情节在确定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加以考虑;其次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已经发生交通肇事行为,如果对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产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动机,也就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再次,对于虽然履行了对被害人的抢救义务,但是逃避责任查清认定的行为,仍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最后,所谓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现场逃离,但也可以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离,甚至在现场躲藏的情形。二、交通肇事逃逸有关法律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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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副驾驶逃逸,是否违法需根据以下情形确定: 1、副驾座上的人是“乘车人”,与肇事无关,除非他指使驾驶员违章。 2、乘车人应该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有义务提供信息,不得隐瞒、伪造证据,否则涉嫌包庇。 3、确实不了解情况,无责任。自身也受损失的,也是受害人,也可以获得赔偿。
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或救助义务,驾驶肇事车辆或者遗弃肇事车辆,逃离道事故现场的;客观上有逃离现场的行为的,那么就会被认定肇事逃逸。具体的看实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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