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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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告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的需要提供证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被告认同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则不需要提供证据。
需要提供下列证据: 1、医院病历上标明的护理人数、护理时间的证明。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受害人身份信息。 4、投保车辆的保险公司的证明。 5、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 6、医疗终结后,根据治疗医院继续治疗意见,计算需继续治疗的费用。 7、住院病历及医生给出的休治时间,确定误工天数。 8、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 9、无固定收入的、应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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