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致人死亡,车辆逃逸丧葬费由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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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撞死人后,丧葬费由保险公司支付。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在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应按下列规定承担责任: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都有过错的,按各自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应根据过错程度减轻赔偿责任。
由负责任的肇事方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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