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重庆市为例,根据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三无”人员审批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2〕137号):城市“三无”人员作为特殊的福利对象,是社会最弱势的群体。为保障城市“三无”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城市“三无”人员基本权益,进一步规范审批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批范围城市“三无”人员是指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的居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凡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城镇人员,即可向相关部门提出城市“三无”人员认定申请。二、审批程序(一)申请。符合城市“三无”人员认定条件的居民,向所在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书面申请;2.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无劳动能力相关证明材料(可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执行);4.无生活来源相关证明材料;5.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证明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证明材料;6.其他需要说明情况的证明材料;7.重庆市城市“三无”人员申请审批表(附件1)。因智力或精神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可委托其他居民提出申请或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申报。(二)村(居)委会审查。村(居)委会2人以上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身份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三)乡镇(街道)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村(居)委员会报送初审合格材料后,组织开展审核。对符合城市“三无”人员认定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范围内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四)区县审批。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对认定为城市“三无”人员的,发给《重庆市城市“三无”人员证》(以下简称《“三无”证》)。经核实不属于城市“三无”人员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五)撤销。持有《“三无”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撤销其城市“三无”人员资格,并收回《“三无”证》:1.重新获得劳动能力或生活来源的;2.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恢复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3.死亡或由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因此,符合规定的,应当向所在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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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后,合同自始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合同无效;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违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
无效婚姻的认定及处理有: 1、重婚; 2、近亲结婚,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直系亲属关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所缔结的婚姻; 3、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所缔结的婚姻; 4、早婚,一方或者双方不满足法定结婚年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双方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可以自行协商分割,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以诉讼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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