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银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别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业的男士,往往还不知道家里的积蓄被存于哪个银行,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财产的漏分,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以及现存于谁的名下,存于哪一个银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给付义务方在离婚后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好及时到法院起诉,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 在很多离婚协议中,关于银行存款的处理往往这样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当事人应注意,这样约定有好有坏。好处在于这样写相对简单;坏处在于,如果一方还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即使离婚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还有银行存款,因举证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不知道另一方有这些存款时相对困难,所以也很难要求再分割,毕竟,已经同意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因此,这样的约定对有钱不报者有利,从而造成对另一方的不公平。因此,为达到公正的目的,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应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的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时,便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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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登记在女方名下的车子如何分配得要具体的事实和证据。婚前购买的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一方或双方购买的车子,如果没有特别进行协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平分。在离婚过程中,如果双方达成协议,没有争议,可以到民政局协议办理离婚。
这个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分割。男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到的薪水、奖金、公积金、养老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赠与或遗产未明确指定隶属男方个人财产的隶属夫妻共有财产对于共有财产的分配,原则上是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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