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妨害诉讼的诉讼参加人及其他人员,有权采取强制措施,以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对于有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可采取扣押等保全措施;对于可能变质、转移的财产,也有权采取拍卖、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违法采取这些措施以及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文书执行错误,都有可能对被执行人造成损害。根据宪法第41条和《国家赔偿法》第2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等诉讼、行政诉讼中的这种损害,理应予以赔偿。其赔偿程序与《国家赔偿法》第3章第3节规定的刑事赔偿程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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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的程序具体如下:1、原告起诉;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3、被告提交答辩状;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5、法庭调查阶段;6、法庭辩论;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8、判决宣告。
具体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有: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护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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