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通过订立变更抚养权协议书或进行变更抚养权协议书公证来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是一种比较好的方式,但不要擅自更改孩子抚养权而不经法院裁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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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赡养关系纠纷有:非婚生子女和父母、养子女和养父母、继子女和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或继母之间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发生的纠纷。
抚养权变更的法定条件是: 1、因为一方无力抚养孩子或者患病严重; 2、因为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对子女造成不利影响的; 3、因为八岁的孩子自愿与对方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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