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七刑初字第38号公诉机关XXXXX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某,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因涉嫌强奸于2013年6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五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3年7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五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3)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强奸罪,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亚辉、王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14年3月20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予以准许。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4日起至2014年9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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